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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課辦法

     真理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民國 102 4 22 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103 12 1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4 10 0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10 03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83 08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規範學生選課相關事宜,特依本校學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真理大學學生選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學生應依所屬院、系(所規定之畢業學分及各類必選修 科目學分規劃選課,按年依序修習為原則。

第 三 條 選課分為初選、更正選課二階段,學生應於每學期選課期 間,依「選課手冊」暨各學系相關規定辦理選課。

第 四 條 各學制學生修習學分數之規定:

一、日間部及進修教育學士班學生

          1.     一至三年級:每學期不得低於 15 學分,且不得高於25 學分。

          2.     四年級:每學期不得低於 9 學分,且不得高於 25 學分。

          3.   延修學生:每學期無最低修習學分之限,但不得少於 一個科目, 最高不得超過 25 學分。

二、碩士班學生修習大學部基礎課程,不計為畢業學分,不納入學業成績平均。

第 五 條 跨學制選課相關規定:

   一、學制

           1.   日間部及進修學士班學生得互跨該二學制選讀。

           2.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得互跨該二學制選讀。

           3.  {大學部三、四年級學生經系主任及授課教師同意得選修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課程。

二、科目數

學期跨選之科目數不得超過四()門課。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不受此限。

第 六 條 本校課程分為校訂共同課程、通識課程及系所專業課程三類。科目分必修與選修兩種,必修科目重修或必須補修者 應先修習。

第 七 條 學生得選修本學系課程表外之他學系相關科目,但本學系 所開設之必修科目,學生以在該年級該班修讀為原則,除因課程堂,且經所屬學系系主任核可外,不得換班修讀,重補修者不在此限。各科目有預修或修規定者,須按規定修習。

第 八 條 訂定先後順序之課程,即設有擋修規定之課程「,先修課程」未修習完畢者,不得選修「後修課程」,違反規定者, 即使系統已接受,所修學分不予計。

第 九 條 學生修習學年課程規定:凡全學年之科目,下學期仍應修習原班,不得任意換班,然重補修者不在此限;僅修一學 期或有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者,皆不承認其學分;若修習科 目有先修科目限定,而先修科目未曾修讀或修讀成績未達50 分者,不得續修該科目,但若課程為科目與科目狀況則不在此限。

一、 第一次修習時,上學期成績未達 50 分者,不得修習下 學期課程。

二、 重()修時,須先修習上學期課程,且該學期成績達50 ()以上者,下學期方可續修之

第 十 條 同一課程,重複修習及格二次以上,僅計算一次學分。

第十一條 學生於選課系統取得選課結果後,應自行於公告期間內,進行課程確系統選課清單上未列之科目,雖有上課不予承認;已列科目未理退選及停修並未上課者,成績以零分登記。

學生選課資料,一律以校務系統學生個人選課清單為

第十二條 通識及體育課程修課事宜,請依據各學年度「通識教育課程手冊」及「真理大學體育課程修習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其他有關學生選課事項,於本辦法未規定時,依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學士班低年級學生不得修習高年級之必修課。轉學生、4+1 學制碩士班學生及成績優異符合申請提前畢業者,得經學系輔導核定後,不受此限。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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