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課注意事項
一、各學系各年級必修及必選課程,概由電腦選課系統自動產生。惟每位學生在初選期間皆須上機執行確認動作。
二、學生得因應個人之需求,於初選、更正選課時,作必要的調整。
三、各學系各學年度入學四年課程不盡相同,且差異隨學年度之間距愈大而
增,然畢業學分採計,概以入學年度為準。準此,為了不影響畢業,若有
低年級必修科目不及格者,宜先行選讀重修,再修習其他選修科目。
四、各學制學生修習學分數之規定:
(一)日間部、進修教育學士班學生
1. 一、二及三年級:每學期不得低於15學分,且不得高於25學分。
2. 四年級:每學期不得低於9學分,且不得高於25學分。
(二)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每學期不得低於15學分,且不得高於25學分。
(三)延修學生
每學期無最低修習學分之限,但不得少於依個科目,最高不得超過25學分。
※ 1. 因故無法落實本項者,須先經系主任核可,於更正選課第二日再至課
務組彙辦;未經核可者,所修課程概不被承認。
2. 延修生修習學分數高於9(不含)學分者,須繳全額學雜費。
五、跨學制選課相關規定
(一) 學制
1. 日間部、進修學士班學生得互跨該二學制選讀「通識選修課程」。
2. 日間部,進修學士班之應屆畢業生或延長修業學生,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在教室可容納範圍下,經所屬學系系主任參酌課程名稱、性質核准後,得跨此二學制修習課程。
(1) 修習選修課程者。
(2) 重(補)修為必修科目且與原班級所開必修科目之上課時間衝突者。
3. 二年制在職專班,課程性質特殊,與其他學制不得相互跨選課。
(二) 學分
每學期跨選之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延修生以不超過兩科目為限。
(三) 時間
每學期更正選課第二日起,開放跨學制選課(請參閱附錄一),同學依(一)、(二)項規定,逕行網路選課。
※詳細規定,請參閱本校學生跨學制修課辦法。
六、課程修訂
自97學年度起,本校課程分為校訂共同課程、通識課程及系所專業課程三類,各類課程學分數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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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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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分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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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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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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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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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訂共同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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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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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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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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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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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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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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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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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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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所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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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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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自九十七學年度入學實施之,九十六(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仍依該入學年度課程規定。
校訂共同及通識課程之科目,請參考97學年度通識教育手冊。
七、系所專業課程修課事宜
詳情請參考各所系各學年度四年課程規劃表(新生報到、註冊時紙本發放,各系所網頁公告)。
八、通識課程修課事宜
(一) 修習學分、科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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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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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分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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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科 目 課 相 關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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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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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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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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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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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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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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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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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93學年度通識教育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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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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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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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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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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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94~96學年度通識教育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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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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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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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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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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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97~98學年度通識教育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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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修課限制
詳如98學年度通識教育手冊。並納入選課時系統執行。
(三) 選讀不得修習科目,該科目學分不予採計,不得異議。
(四) 課程每班人數以70人為原則。通識課程之開課科目大綱,請參考通識中心網頁中「課程簡介」處之說明。
九、各生所修習之科目,其上課時間均不得衝突。如有衝突者,其衝突科目
之學期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十、各生在初選期間務必辦妥初選事項,切勿延至更正選課期間才辦理選課事宜,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一、具學分抵免資格者,務必先完成學分抵免之辦理:專業課程及校定共同選修課程抵免向所屬學系提出,校訂共同必修課程及通識課程抵免向通識中心提出;核定結果務必送教務行政組(原註冊組)備查,再逕行網路選課更正。
十二、訂定先後順序之課程,即設有擋修規定之課程,「先修課程」未修習完畢者,不得選修「後修課程」,違反規定者,所修學分不予採計。
十三、一學年課程修課之規定
(一) 第一次修習時,上學期成績未達50分者,不得修習下學期課程。
(二) 重(補)修時,須先修習上學期課程,且該學期成績達50分(含)
以上者,下學期方可續修之。
(三) 未依前款規定者,所修學分不予採計。
十四、同一課程,重複修習及格二次以上,僅計算一次學分。
十五、選讀非本系或非通識中心所開之科目,需先經系主任或通識中心主管核可後,始可進行選課。未經核可,逕行選課者,其學分不予採計。經核可之證明文件,需繳交至教務行政組(原註冊組)備查,並自行影印留存。
十六、低年級學生不得選讀高年級之必修課程。
十七、新生大一所有必修課程,務必在原班修習,不准退選或換班上課。
十八、大二本班所開通識必修課不得換班上課。轉系、重修生及轉學生除外。惟因重、補修之衝堂,須經通識教中心核准後,得換班修習。違反前述修習規定,經查獲,所修學分不予承認。(若有任何疑問,請洽通識中心,分機5601、5602)
十九、自九十七學年度起,外國語文--英語課程--分為基礎與進階二級制。延修生及重補修生,若入學時依規定須修習「入門級」,而尚未修畢者,得修習其他通識選修課程抵充之。
二十、依據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決議:通識必修課程之外國語文讀本科目,不擋修。亦即,高年級生得併修低年級外國語文讀本。惟低年級生仍不得至高年級先行修習。
二十一、各科目,選讀學生人數未達12人時,停止開班。除於網頁公告外,已選修者,另行通知逕行改選讀其他科目。
二十二、大一學生或轉學生,在首次進入選課系統時,必須更正自己的密碼,
方可進入系統選課。
二十三、為了防止因個人密碼流出,致選課結果遭竄改,切勿將密碼出示他人,或請人代為選課,並請在初選及更正選課期間應隨時上網檢查、確認自己的選課狀況,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異狀,請即刻聯絡:電算中心,分機:1613、1618或教與學發展中心(原課務組),分機:1111。俟全部選課作業截止後,方列印各生之選課清單,以為憑證。
二十四、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章辦理。
※ 同學選課務必遵循各項規定,俟人工審核後發現仍有違規事
項,雖經電腦輸出結果,仍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