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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課注意事項

一、各學系各年級必修及必選課程,概由電腦選課系統自動產生。惟每位學生在初選期間皆須上機執行確認動作。

 

二、學生得因應個人之需求,於初選、更正選課時,作必要的調整。

 

三、各學系各學年度入學四年課程不盡相同,且差異隨學年度之間距愈大而

 

    增,然畢業學分採計,概以入學年度為準。準此,為了不影響畢業,若有 

 

    低年級必修科目不及格者,宜先行選讀重修,再修習其他選修科目。

 

四、各學制學生修習學分數之規定:

 

(一)日間部、進修教育學士班學生

 

 

 

      (二)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每學期不得低於15學分,且不得高於25學分。

 

(三)延修學生

 

 

※    1. 因故無法落實本項者,須先經系主任核可,於更正選課第二日再至課

 

務組彙辦;未經核可者,所修課程概不被承認。

 

 

                                          

 

五、跨學制選課相關規定

 

(一) 學制

 

           1. 日間部、進修學士班學生得互跨該二學制選讀「通識選修課程」。

 

           2. 日間部,進修學士班之應屆畢業生或延長修業學生,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在教室可容納範圍下,經所屬學系系主任參酌課程名稱、性質核准後,得跨此二學制修習課程。

 

(1)     修習選修課程者。

 

(2)     重(補)修為必修科目且與原班級所開必修科目之上課時間衝突者。

 

3. 二年制在職專班,課程性質特殊,與其他學制不得相互跨選課。

 

     (二) 學分

 

每學期跨選之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延修生以不超過兩科目為限。

 

     (三) 時間

 

每學期更正選課第二日起,開放跨學制選課(請參閱附錄一),同學依(一)、(二)項規定,逕行網路選課。

 

※詳細規定,請參閱本校學生跨學制修課辦法。

 

  六、課程修訂

 

      自97學年度起,本校課程分為校訂共同課程、通識課程及系所專業課程三類,各類課程學分數如下表

 

 

類別

 

   學     分      數

 

必 修

 

選 修

 

合 計

 

校訂共同課程

 

16

 

10

 

26

 

通識課程

 

4

 

10

 

14

 

系所專業課程

 

各系所自訂

 

90以上

 

本課程自九十七學年度入學實施之,九十六(含)學年度以前入學學生,仍依該入學年度課程規定。

 

校訂共同及通識課程之科目,請參考97學年度通識教育手冊。

 

  七、系所專業課程修課事宜

 

詳情請參考各所系各學年度四年課程規劃表(新生報到、註冊時紙本發放,各系所網頁公告)。

 

八、通識課程修課事宜

 

(一) 修習學分、科目之規定

 

 

入學年度

 

   學     分      數

 

 

   課 程 科 目 課 相 關 規 定

 

必 修

 

選 修

 

合 計

 

93

 

3 2

 

1 0

 

4 2

 

詳見93學年度通識教育手冊

 

94~96

 

4 4

 

8

 

5 2

 

詳見94~96學年度通識教育手冊

 

97~98

 

4

 

10

 

14

 

詳見97~98學年度通識教育手冊

 

 

(二) 修課限制

 

    詳如98學年度通識教育手冊。並納入選課時系統執行。

 

(三) 選讀不得修習科目,該科目學分不予採計,不得異議。

 

(四) 課程每班人數以70人為原則。通識課程之開課科目大綱,請參考通識中心網頁中「課程簡介」處之說明。

 

   九、各生所修習之科目,其上課時間均不得衝突。如有衝突者,其衝突科目

 

之學期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十、各生在初選期間務必辦妥初選事項,切勿延至更正選課期間才辦理選課事宜,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一、具學分抵免資格者,務必先完成學分抵免之辦理:專業課程及校定共同選修課程抵免向所屬學系提出,校訂共同必修課程及通識課程抵免向通識中心提出;核定結果務必送教務行政組(原註冊組)備查,再逕行網路選課更正。

 

十二、訂定先後順序之課程,即設有擋修規定之課程,「先修課程」未修習完畢者,不得選修「後修課程」,違反規定者,所修學分不予採計。

 

十三、一學年課程修課之規定

 

(一) 第一次修習時,上學期成績未達50分者,不得修習下學期課程。

 

(二) 重(補)修時,須先修習上學期課程,且該學期成績達50分(含)

 

    以上者,下學期方可續修之。

 

(三) 未依前款規定者,所修學分不予採計。

 

十四、同一課程,重複修習及格二次以上,僅計算一次學分。

 

十五、選讀非本系或非通識中心所開之科目,需先經系主任或通識中心主管核可後,始可進行選課。未經核可,逕行選課者,其學分不予採計。經核可之證明文件,需繳交至教務行政組(原註冊組)備查,並自行影印留存。

 

十六、低年級學生不得選讀高年級之必修課程。

 

十七、新生大一所有必修課程,務必在原班修習,不准退選或換班上課。

 

十八、大二本班所開通識必修課不得換班上課。轉系、重修生及轉學生除外。惟因重、補修之衝堂,須經通識教中心核准後,得換班修習。違反前述修習規定,經查獲,所修學分不予承認。(若有任何疑問,請洽通識中心,分機5601、5602)

十九、自九十七學年度起,外國語文--英語課程--分為基礎與進階二級制。延修生及重補修生,若入學時依規定須修習「入門級」,而尚未修畢者,得修習其他通識選修課程抵充之。

 

二十、依據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決議:通識必修課程之外國語文讀本科目,不擋修。亦即,高年級生得併修低年級外國語文讀本。惟低年級生仍不得至高年級先行修習。

 

二十一、各科目,選讀學生人數未達12人時,停止開班。除於網頁公告外,已選修者,另行通知逕行改選讀其他科目。

 

二十二、大一學生或轉學生,在首次進入選課系統時,必須更正自己的密碼,

 

方可進入系統選課。

 

二十三、為了防止因個人密碼流出,致選課結果遭竄改,切勿將密碼出示他人,或請人代為選課,並請在初選及更正選課期間應隨時上網檢查、確認自己的選課狀況,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異狀,請即刻聯絡:電算中心,分機:1613、1618或教與學發展中心(原課務組),分機:1111。俟全部選課作業截止後,方列印各生之選課清單,以為憑證。

 二十四、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章辦理。

※   同學選課務必遵循各項規定,俟人工審核後發現仍有違規事

 

項,雖經電腦輸出結果,仍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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