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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

真理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實施辦法
94.6.8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
94.12.8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
95.6.1助學金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96.10.12助學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97.10.14助學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依據:教育部98年3月3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修正案辦理。
第二條、宗旨: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申請項目、對象及補助標準:
項目
措施
內  容
備註
一
助學金
針對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的學生,依其所得多寡、就讀公私立或私校給予助學金,補助級距分為5級,以減輕籌措學費負擔。
實施細則另
 訂之
家庭年收入
補助金額
第一級
30萬以下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12,000
二
生活學習
獎助金
由學校安排家庭年收入在70萬元以下的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同時給予獎助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個月生活費所需為原則。
實施細則另 訂之
三
緊急紓困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
際狀況給予補助。
實施細則另訂之
四
免費住宿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四條、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及低收入戶免費住宿之規定:
 一、申請資格:
     (1)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2)家庭利息所得不得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申領。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 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650萬元者申領。
     (4)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5)申請助學金及生活學習獎助金者之家庭經濟條件應列計人口,改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計加計配偶。
  二、助學金補助範圍限於學費、雜費、學分費、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資新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
         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助學金與政府其他各類助學措施僅能擇一申請。
   五、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讀者,核發/1/2補助金額。
 第五條、獲本辦法補助者(除緊急紓困金外),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視學習情形作為核給補助之參考。
第六條、弱勢學生補助項目:
  一、助學金:
    1.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1)未婚之學生:為學生本人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2)已婚之學生:則僅計算學生本人及其父母與配偶。
      (3)有關家庭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者,請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以供查核。
     2.本項補助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的學分費。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的學分費。
   3.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發。
     4.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
       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
       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5.本項助學金於每學年第一學期10月20日前受理完畢,逾期不受辦理,經呈送教育財稅中心查核後,通過者依據核定級數,於下學期
         學雜費中減扣,未通過者,受理單位將個別通知,不再公告。
     6.助學金的補助於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
     7.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8.每年11月20日前,教育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及各部會勾稽比對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
        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3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未提出者視為查核無誤。
   9.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實施細則另訂之。
 二、生活學習獎助金:
     1.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可提出申請。
     2.申請同學應提出家庭收入清單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以供受理單位查核。
     3.學校於每年10月20日前受理學生申請,受理前應公佈獎助名額並周知學生及早申 請。領取生活獎助金之學生,應由學校是學生修課情形
         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4.獎助金額由學校視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而定。
     5.有關生活學習獎助金實施細則另訂之。
  三、緊急紓困金:
     1.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2.有關緊急紓困金實施細則另訂之。
 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
    1.提供具有低收入戶資格之學生免費住宿,並於辦理學費減免同時,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得要求免費住宿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是否提供免費住宿之參考。
    3.有關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七條、受理申請單位:生活輔導組,麻豆校區由學務組彙整。
第八條、本辦法經助學金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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