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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辦法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辦法

 

 

 

 

提報時間:依據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逕行簽報或函轉辦理慰問金致送條件及金:

 

一、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家庭總收入金額在100萬元以下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1仟萬元或出於故意及違法行為,不予核給。請檢附家庭(含父母及學生)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1)   重傷者(診斷證明書住院一週以上),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一年以一次為限。

(2)   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3)   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重大傷病卡影本),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學生或幼稚園兒童:

(1)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經政府

  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

三、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ㄧ,至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無力撫育者:  

 

 

 

(1)   符合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失業勞工給付證明),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2)   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發新台幣壹貳元整。(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3)   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病住院未滿七日者(診斷證明),核給新台幣五千元整。

(4)   一方因特殊(風、水、震、火)災害受傷病住院逾七日以上者(診斷證明),核給新台幣壹萬元整。

(5)   一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

(6)   父母雙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核發新台幣陸萬元整。

繳交文件:申請表、學生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其他證明書。

 

 

 

 

詳細辦法請逕行上網(網址http://edufund.ncut.edu.tw/

*如需申請的同學,請將申請表及應繳交資料送至生輔組,由生輔組彙整後統一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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