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辦法
真理大學理財與稅務規劃學系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民國 114年 10月 31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 1 條 為鼓勵理財與稅務規劃學系學生努力向學,特設置真理大學理財與稅務規劃學系『學業進步獎學金』。
第 2 條 適用對象:就讀於本系四年制日間部之在學學生。
第 3 條 獎勵名額:視當學年系務基金餘額而定。
第 4 條 獎勵金額:視當學年系務基金餘額而定。
第 5 條 「學業進步獎學金」給獎條件如下:
一、為獎勵學生學業成績進步,學業進步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
二、以最近兩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比較,其進步幅度(平均分數增加額)最高者,每年級取一名。
三、最近一學期的學業平均成績必須至少60分。
四、平均分數的增加若有相同者,則依據最近學期的學業平均分數評比,較高者得獎。
五、凡於頒發獎金的學期轉系、轉校、離校者,其獲獎資格取消,由排名居次者遞補為得獎人。
第 6 條 辦理時間
『學業進步獎學金』於每學期第12週開放申請。
依本校之撥款規範,轉帳手續費將由獎金內扣除,再撥款至學生帳戶,上述獎金將於學期末統一簽呈,由會計室核發。
第 7 條 審查程序
『學業進步獎學金』由學生自行至教務行政組申請成績單,並填妥申請單向理財學系系辦提出申請,申請書送交系務會議審議,審議後公告。
第 8 條 理財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召開系務會議,確認獲獎名單,審查結果公告於本系網頁,並通知得獎學生,獎學金由本校會計室直接撥付至學生帳戶。
第 9 條 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系系務基金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